Ans:TQC中打考試並未提供簡體字的輸入法試題。
Ans:依教育部100年10月19日臺高通字第1000180608號函,爰本部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9條規定,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專職或兼職工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1、課程學習: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臺灣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
2、服務學習: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Ans:
陸生實習事,早經教育部公告並編製大學校院陸生輔導人員參考手冊供全國大專院校酌參,今摘錄如下:『教育部會商勞動部及相關單位後,2014年12月19日發布令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5條禁止陸生 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不包含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1)課程學習:
a.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b.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 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c.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臺灣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
d.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2)服務學習:指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3.陸生之課程實習活動如屬必修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要求,則應與國內學生一致前往校內外單位實習。故學校於安排相關課程實習活動前應先行告知該實習單位,若實習單位另有相關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並由學校另行安排其他具替代性之適當實習場所。』
※至於實習內容是否與課程相關,此為事實判斷問題、非法律問題,請參照上述原則逕行認定、或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 司詢問。
另附上剪報,教育部專員說明陸生實習有償無償非重點,而是與課程相關: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2000742-260301 (link is external)
至於陸生獎學金事,目前主管機關要求是陸生不能領政府獎學金,但可以申請學校自籌款成立的獎學金,其來源可為私人企業捐贈,故依此,限定不得透過校方發放由企業自行給予,或有工作之實然以獎學金名義發給,其適法性恐有疑義。 』
附件為,上面所述泰半源出於教育部製作的輔導手冊裡。
Ans:為滿足部分同學閱覽的需要,台北校區圖書館另設有獨立出入口之閱覽室,每日開放至22:00(考試周得延長至24:00)。其主要原因是考量到同學夜間路途往返以及少數同學深夜留在閱覽室的安全問題。
Ans:目前圖書館提供大學部學生圖書借閱的期限為兩週,所借出之圖書在無人預約的狀況之下,可以續借一次。為促使館藏資源能夠被每一位讀者充分的利用,圖書的借閱期限的長短將間接影響到其他讀者等待使用的時程。
對於同學們希望借閱期限可以延長的建議,預計於本學期館務會議提出討論,並參考其他同級學校的作法,以研擬適合本校圖書館的圖書借閱規則。
Ans:1.目前陸生僅得開設非支票存款之一般存款帳戶(含新台幣及外幣帳戶),開戶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開戶所需資料依各行庫規定辦理,可能需要的開戶申請資料彙整如下:
(1)第一身分證件:陸生本人入出境許可證。
(2)第二身分證件:例如大陸身分證、大陸護照或其他可茲證明身分文件。
(3)合理之開戶理由及証明:例如入學許可通知正本、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書、已註冊之學生證或學校公函等。
(4)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
(5)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陸生如未滿20歲應檢具):依各行庫規定辦理。
a.同意書向相關行庫索取確認。
b.中華郵政:可改以校方出具之在學證明書或已註冊之學生證或學校公函,代替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c.注意: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學生姓名,須與入出境許可證上姓名相同。
2.其他金融相關規定:
(1)陸生開設存款帳戶時可同時申辦金融卡,方便存款、提款與轉帳之用。
(2)匯款作業目前無法提供人民幣匯款,必須以美金作媒介匯款。
(3)陸生來臺就學係核發停留許可,而非居留許可,亦無收入證明,所以無法在臺灣申請信用卡。
(4)陸生不得在臺灣從事汽車貸款、學雜費貸款及其他信用貸款。
1.碩士班:最高學歷(力)證件(含原始正本、經驗(認)證資料)等文件交學校審查,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雜費及有關費用。
學士班: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2.碩士班: 委託代辦「大陸文書驗證」包括"成績單公證書"。
3.學士班: 無需"成績單公證書"。
Ans:依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及停留許可辦法第21條。陸生畢業後,因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結束(已非就學),應自結束之日(學校核發畢業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陸生在台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均不受1個月內離境規定之限制。陸生註冊入學後,應委託錄取學校備妥資料,代向移民署申請換發入出境許可證。請畢業同學應備齊下列文件換發單次出入境許可證:
(1)填寫入出境申請書
(2)畢業證書
(3)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藍本)
(4)費用:原逐次加簽證上無加簽章,需繳納300元;原逐次加簽證上有加簽章,毋須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