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資格:交換期間在本校仍具有學籍之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均可申請。畢業生須為未符合畢業規定者,始可報名,不得以赴大陸交換為由延後畢業。交換期間需繳納本校全額之學雜費。
2.名額依各校區人數比例分配,各類身分別之招生依接收學校之規定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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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 |
碩、博士生 |
分配 人數 |
扣除碩博交換生之數量 |
1.不超過交換生總量10% |
申請 |
(1) 在校歷年平均成績全班前50%,且操性成績80分以上; |
(1) 研究生一年級大學部歷年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且操性成績80以上; |
分發 排序 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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