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AND CONDITIONS
102年04月02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銘傳大學學生赴大陸交流協議學校甄選作業要點
一、 依據「銘傳大學學生赴大陸交流協議學校交換研習細則」第三條制定「銘傳大學學生赴大陸交流協議學校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 交換期間:視各姊妹校與本校之合作協議而定。
三、 交換學校及錄取名額:詳見大陸教育交流處網頁公告一覽表。
四、 申請資格及限制:
(一)有效學籍:申請時為本校在學之學士班二、三年級及應屆畢業生(限雙主修、輔系、學位學程未修畢者),或碩、博士班一年級(含)以上學生。
- 應屆畢業生(限雙主修、輔系、學位學程未修畢者)須經系(所)主任及註冊組同意辦理延畢後始可申請。
- 一般生(本籍生)具雙重國籍者,一律以中華民國國籍身份申請。
- 領有外交部或教育部獎學金之外籍學位生,於交換期間須停止受領獎學金。
(二)選填志願:每人至多可依志願申請三所學校。
(三)其他限制:修業年限內限交換一次(經院系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資料:
(一)申請表(正本一份)。
(二)中文簡歷,含社團經驗--直式A4 大小,兩頁為限、格式不拘(一份)。
(三)中文讀書計畫--A4 大小,至少500 字,兩頁為限(一份)。
(四)本校中文歷年成績單,含班級、全系排名 (正本一份)。
(五)以上資料須依順序排列,以長尾夾分成三份繳交,請勿裝訂。
(六)碩一生請交大學成績單,博一生請交研究所成績單。
六、甄選作業流程:
(一)初審:申請資料須經系(所)主任核可蓋章並獲得推薦,始可繳交至大陸教育交流處。
(二)複審:由大陸教育交流處召集專案審查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三)錄取名單公告於大陸教育交流處網站http://mcee.mcu.edu.tw/,並發文至全校各單位,不另發個別通知。
(四)本甄選作業每學期舉辦一次,若有餘額,則於下學期加辦申請作業。
(五)大陸教育交流處依甄選結果及申請者志願,依序排定錄取名單,錄取學生不得異議或私自更換。
(六)繳交「錄取資格確認書」及「交換學生切結書」,或「錄取資格放棄書」。「錄取資格確認書」及「交換學生切結書」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者,一律視同自動放棄,本處不負責提醒通知。三項文件繳交後,不得要求撤回或變更(包含延後交換學期),否則將視同自動放棄。
七、錄取學生注意事項:
(一)交換學校申請文件:經錄取之學生,須自行上交換學校網站查詢並備妥相關寄送文件,不得要求抽取已繳交至本處之校內申請資料。
(二)正式錄取資格:
- 通過本校校內甄選之學生,僅為獲得本校交換學生推薦資格,不代表已獲交換學校錄取;若未通過交換學校審核,錄取資格即自動取消,不得要求改分發他校。
- 經交換學校正式錄取之學生,於交換期間不得辦理本校休學或畢業手續;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需縮短交換期間,務必先向大陸教育交流處提出申請。
(三)住宿、簽證、保險:獲錄取之交換學生,須自行負責宿舍申請、簽證辦理、機票及保險等個人事宜。
(四)役男:具役男身分者,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役男緩徵手續。
(五)選課、學分抵免:大陸地區學校之學分認可依申請截止日時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 所有獲選同學,請自行上該校網站查詢可修讀之科目及該校選課事宜。
- 學生於交換學校完成選課程序後,請自行將選課清單傳回本校所屬系所。
- 出國前請先與所屬系所及通識中心溝通學分認定及抵免事宜,學分認定權限由所屬系所掌控,通識課程學分由通識中心認定,經所屬院、系、所主管同意後,依相關行政作業流程辦理。
- 學分抵免需依本校規定辦理,於交換學校所修學分不保證皆能全數抵免,亦無法協助處理學分承認,如因學分抵免問題致無法如期畢業者,需由學生自行承擔後果。
- 畢業手續完成後,即不得再要求辦理學分抵免。
(六)註冊繳費:
- 交換學生須由本人或委由校內代理人依本校註冊程序協助辦理註冊,學費以繳交本校為原則,如雙方學校另有協議則依協議辦理;其他相關費用(如:申請手續費、學校健康保險費、語言先修課程、課後延伸活動等) 須由學生自行負擔。
- 凡確認赴姊妹校交換研修之本校學生,大學部應依四年修業期間繳交日間部全額學雜費;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應依兩年修業期間繳交日間部全額學雜費。大學部延修生依照「大學部各項收費標準表」規定繳交全額學雜費或學分費;研究所三年級(含)以上學生依照「研究生學雜費收費標準表」規定繳費。
(七)心得報告:交換學生研習完畢回國後一個月內,應繳交一份研修心得報告至大陸教育交流處,並提供學弟、妹必要資訊。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2年04月02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銘傳大學學生赴大陸交流協議學校交換研習細則
一、為落實本校加強兩岸學術與文化交流,並協助在校學生至大陸地區修讀學分,特依據銘傳大學學生出國期間之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二、本校學生赴大陸地區進修學校,以經教育部核准並與本校簽有交流協議學校為限。但經政府機關選派,或經本校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學生得依「銘傳大學學生赴大陸交流協議學校甄選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參加遴選赴大陸進修交流。其遴選標準,大陸教育交流處得視實際需要及協議學校要求訂定之。
四、交換學生應以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出境期間學業及學籍事宜。
五、交換學生應於本校完成註冊手續。其餘有關繳費事宜,另依兩校協議辦理。
六、本校學生於大陸交流協議學校選課,應於出境前徵詢所屬系(所)主管意見後自行將選課資料寄回所屬系(所),由秘書及教務處協助處理後續。
七、學生赴大陸進修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應依各院系及教務處之審核予以採認。其進修期時得列入修業年限,但至多以一年為限。
八、本校學生在大陸進修之各科成績,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兩週內,由該校密封寄至大陸教育交流處,並經各系(所)檢覈後轉教務處登錄。
九、具役男身分之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於預定出境日期四十天以前,由學務處檢附相關證明,向役男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十、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